一.低收入戶審核
(一)申請條件
1.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,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天。
2.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,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(本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金額為11,066元)。
3.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(本市102年度動產每人每年7萬5千元,不動產毎戶以320萬元為限)。
一.低收入戶審核
(一)申請條件
1.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,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天。
2.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,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(本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金額為11,066元)。
3.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(本市102年度動產每人每年7萬5千元,不動產毎戶以320萬元為限)。
補助對象:
1.居住並設籍本市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,且其成為單親家庭時間一年內。
2.婦女保護個案,其遭受家庭暴力事實(以通報及家暴中心受理時間為基準)一年
內。
3.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,且在符合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
活扶助資格一年內。
4.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
活費二點五倍,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。(家
自102年開始,台中市政府針對家有2歲以下幼兒的家庭,
為減輕家長的負擔,因此有育兒支持的補助計畫唷!
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
育有未滿二歲幼兒,該幼兒送托本市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
(不含半日托),且收托地點在本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