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低收入戶審核
(一)申請條件
1.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,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天。
2.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,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(本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金額為11,066元)。
3.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(本市102年度動產每人每年7萬5千元,不動產毎戶以320萬元為限)。
(二)家庭應計算人口
1.申請人及配偶。
2.一親等直系血親(例如:父母、子女)。
3.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(例如: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)。
4.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(例如:哥哥在報稅的時候有列妹妹為扶養親屬,則妹妹申請低收入戶時,也要將哥哥納入家庭人口計算)。
(三)家庭總收入項目
1.工作收入(例如:薪資所得)。
2.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(例如:利息、股息、租金收入、汽車)。
3.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(例如:退休金、保險給付)。
(四)福利項目
1.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(職)以上學校,學雜費全額減免。
2.健保保費全額補助。
3.因疾病、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。
4.就業服務、職業訓練、以工代賑。
5.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,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。
6.三節慰問金及特殊項目補助。
7.參加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主辦之職業訓練班可免費受訓,參訓班別符合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,每星期上課四次、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、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,可由訓練單位提出申請訓練生活津貼,每月新臺幣10,728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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